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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县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干警私自会见当事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04-23 16:01:08 打印 字号: | |
  为了确保我院干警的廉洁性,促进我院立案、审判、执行、委托评估、鉴定、拍卖工作公正开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现就细化规范干警与当事人(包括其代理人)的见面和联系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1、所有干警不得在办公室私自会见或联系当事人,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会见当事人时,需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且必须在接待室(包括信访接待室、院长接待室、诉调对接室、立案大厅调解室、执行指挥中心、法庭)会见,否则按私自会见当事人处理。

2、所有干警不得在业外会见或联系当事人,如被发现有上述行为,则按私自会见当事人处理。

3、干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当事人碰面或接听当事人的电话,且谈论与案件有关的事情,应告知当事人到指定接待室按规定接待。干警在知情后应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如不报告一经查实,则按私自会见当事人处理。

4、院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明察暗访或根据举报线索,监督干警私自会见和联系当事人的行为。

5、如干警与当事人私下通话,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有权查询其通话记录。

6、本院在办公区设置监控器,以监督私自会见。

7、一经查实有私自会见或联系行为的,一律停职审查,并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8、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3日
来源: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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