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县三级纪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各庭(室)领导干部和一般干警。
第二章 考 核
第三条 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集中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先进与鞭策后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职责范围内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的情况。
(二)实行一岗双责,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三)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情况。
(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标准
(一)能够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二)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体系健全。
(三)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按要求报告及时,查处认真,纠治彻底,责任追究到位。
(四)推荐选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纪检机关一票否决制,被选取任用的干部素质好,自身廉洁,群众拥护。
(五)领导班子精神状态好,凝聚力强,班子成员清正廉洁,风气正,团结好,干劲足。
(六)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逐项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对业务工作起到有力的保证推动作用。
第六条 领导干部考核标准
(一)认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具体,重要工作亲自动手,工作成效显著。
(二)自身清正廉洁,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推荐干部符合标准、程序,自身表率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三)坚持原则,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四)所分管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对业务工作起到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第七条 评定的档次
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优秀档次
1.达到考核标准,业绩突出。
2.通过调查了解,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3.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二)合格档次
1.基本达到考核标准。
2.通过调查了解,得到群众的基本肯定。
3.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超过70%,且群众满意率超过50%。
(三)不合格档次
1.按照考核标准,有两项以上没有达到标准,或有一项存在严重问题。
2.通过调查了解,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
3.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在50%以下或群众不满意率30%以上。
第八条 考核的方法
(一)考核公示。考核前通过文件公布考核时间、对象、主要内容、举报电话等。
(二)召开述廉大会。由被考核主要领导报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班子成员分别进行述廉报告。
(三)组织民主评议和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测评,由全体干警参加,参加评议和测评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90%。
1.民主评议。统一制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调查表》,调查的内容由监察室根据考核内容和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确定。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要据实填写《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调查表》;发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调查表》应如数收回。民主评议结果由考核小组汇总后作为考核综合评价的依据。
2.民主测评。统一制发《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发出的《民主测评表》应如数收回。民主测评结果通过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满意率来体现。满意率和不满意率的计算方法为满意票数或不满意票数/参加民主测评总人数×100%,基本满意率的计算方法为满意票数+基本满意票数/参加民主测评总人数×100%。
(四)查阅有关资料。主要查阅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工及其配套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研究、部署和民主生活会的记录,以及其它考核内容需要查阅的有关资料。
(五)个别谈话。考核时随机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院中层以下干部对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谈话对象要有代表性,必要时可组织明察暗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六)综合评价。综合上述考核情况,由考核小组对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提出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建议,报上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七)进行反馈。班子和班子中副职的问题,由考核小组负责向班子主要领导进行反馈;属于班子主要领导的问题,由上级监察室领导找其谈话,进行反馈。
(八)通报情况。考核结果向党组领导发出通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进行责任追究,一般应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诫勉;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停职检查;
(五)降、免职务;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属本制度第十条(一)、(二)、(三)项的,由院党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属第九条(四)、(五)、(六)项的,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实事求是,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区分:
(一)领导班子及成员出现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庭(室)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追究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的重要领导责任;
(三)主要领导对单位出现的腐败问题已要求部门或责任人纠正未果的,追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一般领导责任;
(四)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两年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处分的,主要领导要主动辞职或由上级机关免去职务;
(五)各庭(室)连续两年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分管领导要主动辞职或由上级机关免去职务;
(六)决策不当或因不认真执行党的有关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班子主要领导要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一般领导责任;
(七)党风廉政建设达不到目标要求,如系因庭(室)或某一单项工作造成的,追究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的一般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要突出抓好如下几种情况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案件的;
(二)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三)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核批程序和权限:
(一)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直接检查或考核发现应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报县委批准后予以追究责任;
(二)经上级法院检查或考核发现应追究责任的责任人,送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县委批准后予以追究责任;
(三)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应追究责任的责任人,经县委批准后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人被追究责任的,如不服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