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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刑诉法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作者:姜华  发布时间:2014-05-04 17:18:54 打印 字号: | |
  根据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这里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其次,这里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者,这里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带有精神抚慰性质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助费。

    具体而言,对于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对于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适用上述限制。
来源:自编
责任编辑: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