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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规定了哪些保护措施?
作者:姜华  发布时间:2014-05-04 17:14:42 打印 字号: | |
  首先,明确了保护的对象,包括证人及其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次,确立保护证人的义务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保护义务。再者,证人作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为他保密。还有,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在一些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中,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特别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人员与之接触,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最后,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来源:自编
责任编辑: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