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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姜华  发布时间:2014-05-04 16:59:27 打印 字号: | |
  一般来说,案件所涉及的全部事实的证明责任不能只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那样会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失衡,因此必须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举证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谁就负有举证责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诉讼过程中,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无法举证,就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法律对某些类型的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为了便于法官掌握案情,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来分配举证责任。

    那么,合同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有关合同其他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进行分配。
来源:自编
责任编辑: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