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调研成果
提高刑事审判质量 创新社会管理方法
作者:阳高县法院党组成员 刑庭庭长 吕少宏  发布时间:2013-11-21 17:10:41 打印 字号: | |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社会正发生着重大变化,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也逐步显现。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犯罪则是最激烈最极端表现方式,如果犯罪问题处理不当,很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甚至产生连锁反应,最终将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创新社会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减少犯罪,是当前各职能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权,担负着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使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而刑事审判权则是社会管理中最具强制力的手段。

阳高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刑事审判之所以在社会管理中没有发挥更大的作用,就是因为没有与时俱进突破陈旧思维模式的束缚,没有把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要想在社会管理中有所作为有所创新,就要全面挖掘刑事审判的深刻内涵,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适应新时期新任务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既要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牢牢把握公正执法这个重点,通过优质高效的裁判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也要延伸刑事审判职能,通过审判案件及时发现犯罪涉及的社会问题,适时弥补社会管理漏洞,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

司法源自于纠纷,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争端、化解纠纷,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就是通过对刑事案件的依法审判,来调整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刑事案件的公正裁判,不仅有助于引导社会管理良性目标的实现,而且有助于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法官不仅是案件的裁判者,也是社会的管理者。因此刑事审判人员要用社会管理者的思维和要求,去认真对待和处理每一起刑事案件,既要保证公正高效裁判,也要着眼于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固有思维,既不能体现审判刑事案件的活力与效果,更不能实现参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延伸,使得刑事司法能动性受到很大的限制。正是没有把审判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造成有些案件判了以后,社会效果不佳。特别是对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机械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致使举证能力不强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障,当事人对法官、法律均产生信任危机,不能服判息诉,上访不断,给社会带来很多不安定因素。因此,落后思维和做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必须用创新的管理方法去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不仅是刑事审判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新期待。

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方法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给人民群众提供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为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阳高县人民法院做了扎扎实实的工作,特别是通过优质高效的刑事审判和刑罚功能的准确运用,有效地减少和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温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刑罚正确有效的实施,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参与社会管理最具根本性的方法。刑事审判要参与社会管理,就必须强化其基本职能,即通过依法公开审判,惩治犯罪,达到恢复社会秩序的目的;通过预防犯罪,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社会控制成本,进而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阳高县人民法院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以确保刑事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在切实转变“宁重勿轻”陈旧观念的同时,又着力防止“唯宽是济”的错误倾向。首先通过“严”来打击和震慑犯罪。根据全县社会治安形势,适时适度调整刑事审判主攻方向,突出打击重点,对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暴力倾向严重及破坏社会关系深的被告人,要用足刑罚和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一盗两抢”案件保持持续的高压态势,用严厉的刑罚手段遏制该类犯罪的蔓延。 其次,要科学地把握“宽”的一面,通过“宽”来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老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罪以及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主动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又积极足额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的行为,要依法给予足够的支持和鼓励,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内容真正落实到位。比如被告人刘某某结伙入室抢劫一案,刘某某纠集其他人多次犯罪,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量刑时就体现了严的一面,对刘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而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又属于未成年人且有立功、自首情节,对被告人郭某量刑就体现了宽的一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深刻感悟到,要想真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案件审判质量是基础,只有严把案件质量关,全力构筑铁案工程,才能把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发挥到位。

2、不断强化刑事司法责任心,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参与社会管理最具实效的方法。责任来源于审判人员办案的内心信念,也来源于审判人员对大局认识与把握,它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升华。只有心怀责任,心存大局,才能跳出单纯办案的小圈子,也只有用心司法,才能真正做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案结事了是衡量人民法院办案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志之一,能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案结事了,实现审判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这既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着眼点,也是刑事审判创新社会管理着重考量的内容。在以往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过分注重刚性执法的一面,就案办案,对案件一判了之,不太关注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更不太关注社会大众的评价。甚至对一些当事人积怨深、矛盾大、经济履行能力差、后遗症多的案件,没有下大功夫去挖掘矛盾发生的根源和症结所在,不能对症下药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致使审判刑事案件的社会效果不佳。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我们的刑事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没有把当事人事情看成自己的事情。审判人员以什么样的心态去办案,以什么样的感情去对待当事人,这并不是简单的态度问题,而是体现我们审判人员为谁执法的根本性问题。能不能“以对待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对待打官司的老百姓”,是衡量我们审判人员能不能真正做到为民司法的一块试金石。我们只有用“心”办案,才能把对法律的忠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传达给广大人民群众,才能真正了解到当事人内心诉求。例如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轻伤害)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后当即下判,并无不当。但审判人员敏锐地觉察到,如果对该案简单地一判了之,则不利于双方关系的修复,也不利于被告人心悦诚服地认罪伏法。针对被告人是在受辱后一时冲动才持刀伤人,并主动陪侍被害人和垫付医疗费的特点,审判人员耐心细致进行思想疏导工作,着重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可实际操作起来并不那么容易,因为对赔偿数额有比较大分歧,一时难以取得共识,致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我们的审判人员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迎难而上,想方设法寻找能够促成调解的有效方法,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满足了当事人对刑事审判工作现实需求。

3、以刑事审判为载体,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参与社会管理最具基础性的方法。刑事审判的目的不单单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通过审判案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避免和杜绝实施类似行为。诚然,对自由、尊严、权利和价值的不断追求,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但是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必须依赖于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而优质的法治环境,是靠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的普遍遵守来实现的。人们要尊法守法,知法是前提和基础,因此法制宣传无疑在社会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飞速发展,公众对信息的需求量也在与日俱增,这也为人民法院以刑事审判为载体,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我们要求刑事法官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学会最大限度发挥网络、报刊、新闻、广播等宣传媒体的作用,把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理念,把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信念及时传达给广大民众,进而推动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此,我们不失时机地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审判并进行现场录像,把审判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真实全面展现在公众面前。通过庭审现场和电视转播充分展现法庭的尊严,表达人民法院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的坚定信念。特别是法官的以案讲法,进一步让广大群众明白了法庭要查明案件事实是什么;当事人各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是什么。针对有些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对裁判结果有不同的看法的情况,我们及时进行了现场答疑和案件点评,全面深刻地阐明法院审判案件法理和情理,最大限度地解除人们心中的疑团,让当事人和广大旁听群众真正明白今后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对于裁判结果我们一律公开,并依法公开展示裁判文书,通过裁判文书的辩法析理,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明白法院判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最近一个时期,我们克服种种障碍,将裁判文书直接发布在互联网上,方便群众查询相关信息,接受公众评判和监督。正是由于我们在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加强了法制宣传,培养了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认同,避免了上诉案件大幅度增加和非正常上访案件的发生。

4、延伸刑事审判功能,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参与社会管理最具时代性的方法。刑事审判在社会管理中不仅要充分发挥现有职能作用,而且还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这也是时代发展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为此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立足大局,开拓视野,深入挖掘刑事审判的时代特点,最大限度地延伸刑事审判功能,使得刑事审判在参与社会管理实践中取得更大的实效。

第一,加强对判处非监禁刑人员回访考察。对被依法判处非监禁刑人员的考察管理工作,历来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难点,对人民法院来说绝不能走判处非监禁刑就等于放任自流的老路子。为了把对非监禁人员的管理考察措施落到实处,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我们阳高县法院就开始建立适用非监禁刑人员管理档案,这一传统做法一直延续至今。通过建立回访档案,不仅全面客观记录和了解非监禁人员的改造情况,同时也加强了人民法院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这些部门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拟判处非监禁人员日常表现的细致调查,使得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制定帮教措施。据我院多年来的统计表明,被判处非监禁刑人的重新犯罪率不到百分之二。

第二,加大追赃力度,尽力挽回失主的经济损失。近年来,侵财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办案机关追赃力度没有完全发挥到位,犯罪经济成本太低,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有利可图。为此从去年以来,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把主动追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共为失主挽回经济损失十余万元,最大限度地斩断犯罪分子的经济利益链条。对于被告人主动协助追赃并请求赔偿失主经济损失的,我们也给予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判处。有效的追赃既是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悔过自新的有效方法,也是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的好教材,特别对一些涉众案件,到案发地和基层单位发还赃款赃物,可以使广大群众得到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

第三,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审判案件发现其中带有规律性和前瞻性问题,并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整改措施,这不仅是刑事审判功能的有效延伸,也是对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在近两年来我们发现,建筑领域、非煤矿山行业非法集资现象比较普遍,盲目的融资扩资,不仅造成这些行业的畸形发展,也严重干忧了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由于这些行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差,如果市场行情一旦出现波动或者资金链断裂,势必造成相关利益体骚动和不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把这些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可能存在影响社会稳定苗头性问题,我们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尽早制定预案、堵塞漏洞、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第四,提高刑事审判服务水平,增进刑事审判人员与人民群众间的感情。刑事审判的内涵不仅仅是庄严、神圣,也包括亲民便民,人民法院只有把人性化执法过程展现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院的信任和法官的信赖。为此我们从刑事审判的源头抓起,采取了诸如设置便民窗口等多项服务措施,为不具备诉讼能力的当事人,从书写附带民事诉状、收集证据材料等多个环节提供适时指导,特别极富人性化的诉前导诉和法律释明,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法院工作的真诚与温暖,缩短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正是由于在诉讼过程中的亲民、为民、便民行为,为案件顺利解决和当事人的服判息诉,打下良好的情感基础。

总之,只要更新司法理念,树立刑事审判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能动性,自觉承担起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责任,刑事审判就会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作为。
来源:自编
责任编辑:姜华